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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

來源:本站  瀏覽量:1954  日期2016-11-20
【政府采購】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

 

74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已經(jīng)20131028日財政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421日起施行。

                                                  

                                                                                                部長 樓繼偉

20131219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政府采購行為,加強對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采購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非招標采購方式,是指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和詢價采購方式。

競爭性談判是指談判小組與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就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事宜進行談判,供應商按照談判文件的要求提交響應文件和最后報價,采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確定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單一來源采購是指采購人從某一特定供應商處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采購方式。

詢價是指詢價小組向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發(fā)出采購貨物詢價通知書,要求供應商一次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采購人從詢價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確定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第三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采購以下貨物、工程和服務之一的,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采購;采購貨物的,還可以采用詢價采購方式:

(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且未達到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的貨物、服務;

(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且未達到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的貨物、服務;

(三)達到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經(jīng)批準采用非公開招標方式的貨物、服務;

(四)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政府采購工程。

第二章 一般規(guī)定

第四條 達到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擬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的,采購人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報經(jīng)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后,向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申請批準。

第五條 根據(jù)本辦法第四條申請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采購的,采購人應當向財政部門提交以下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采購人名稱、采購項目名稱、項目概況等項目基本情況說明;

(二)項目預算金額、預算批復文件或者資金來源證明;

(三)擬申請采用的采購方式和理由。

第六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和本辦法的規(guī)定組織開展非招標采購活動,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證評審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審過程和結果。

第七條 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由采購人代表和評審專家共3人以上單數(shù)組成,其中評審專家人數(shù)不得少于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總數(shù)的2/3。采購人不得以評審專家身份參加本部門或本單位采購項目的評審。采購代理機構人員不得參加本機構代理的采購項目的評審。

達到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的貨物或者服務采購項目,或者達到招標規(guī)模標準的政府采購工程,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應當由5人以上單數(shù)組成。

采用競爭性談判、詢價方式采購的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專家應當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guī)靸认嚓P專業(yè)的專家名單中隨機抽取。技術復雜、專業(yè)性強的競爭性談判采購項目,通過隨機方式難以確定合適的評審專家的,經(jīng)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可以自行選定評審專家。技術復雜、專業(yè)性強的競爭性談判采購項目,評審專家中應當包含1名法律專家。

第八條 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在采購活動過程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確認或者制定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

(二)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于3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或者詢價;

(三)審查供應商的響應文件并作出評價;

(四)要求供應商解釋或者澄清其響應文件;

(五)編寫評審報告;

(六)告知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評審過程中發(fā)現(xiàn)的供應商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

第九條 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紀守法,客觀、公正、廉潔地履行職責;

(二)根據(jù)采購文件的規(guī)定獨立進行評審,對個人的評審意見承擔法律責任;

(三)參與評審報告的起草;

(四)配合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答復供應商提出的質疑;

(五)配合財政部門的投訴處理和監(jiān)督檢查工作。

第十條 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應當根據(jù)采購項目的特點和采購人的實際需求制定,并經(jīng)采購人書面同意。采購人應當以滿足實際需求為原則,不得擅自提高經(jīng)費預算和資產(chǎn)配置等采購標準。

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不得要求或者標明供應商名稱或者特定貨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應商的技術、服務等條件。

第十一條 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應當包括供應商資格條件、采購邀請、采購方式、采購預算、采購需求、采購程序、價格構成或者報價要求、響應文件編制要求、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及地點、保證金交納數(shù)額和形式、評定成交的標準等。

談判文件除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內容外,還應當明確談判小組根據(jù)與供應商談判情況可能實質性變動的內容,包括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條款。

第十二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通過發(fā)布公告、從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隨機抽取或者采購人和評審專家分別書面推薦的方式邀請不少于3家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參與競爭性談判或者詢價采購活動。

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條件的供應商可以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加入供應商庫。財政部門不得對供應商申請入庫收取任何費用,不得利用供應商庫進行地區(qū)和行業(yè)封鎖。

采取采購人和評審專家書面推薦方式選擇供應商的,采購人和評審專家應當各自出具書面推薦意見。采購人推薦供應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薦供應商總數(shù)的50%。

第十三條 供應商應當按照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的要求編制響應文件,并對其提交的響應文件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要求供應商在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之前交納保證金。保證金應當采用支票、匯票、本票、網(wǎng)上銀行支付或者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等非現(xiàn)金形式交納。保證金數(shù)額應當不超過采購項目預算的2%。

供應商為聯(lián)合體的,可以由聯(lián)合體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納保證金,其交納的保證金對聯(lián)合體各方均具有約束力。

第十五條 供應商應當在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要求的截止時間前,將響應文件密封送達指定地點。在截止時間后送達的響應文件為無效文件,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者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應當拒收。

供應商在提交詢價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前,可以對所提交的響應文件進行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并書面通知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補充、修改的內容作為響應文件的組成部分。補充、修改的內容與響應文件不一致的,以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準。

第十六條 談判小組、詢價小組在對響應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響應程度進行審查時,可以要求供應商對響應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更正。供應商的澄清、說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響應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響應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談判小組、詢價小組要求供應商澄清、說明或者更正響應文件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供應商的澄清、說明或者更正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或者加蓋公章。由授權代表簽字的,應當附法定代表人授權書。供應商為自然人的,應當由本人簽字并附身份證明。

第十七條 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應當根據(jù)評審記錄和評審結果編寫評審報告,其主要內容包括:

(一)邀請供應商參加采購活動的具體方式和相關情況,以及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名單;

(二)評審日期和地點,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成員名單;

(三)評審情況記錄和說明,包括對供應商的資格審查情況、供應商響應文件評審情況、談判情況、報價情況等;

(四)提出的成交候選人的名單及理由。

評審報告應當由談判小組、詢價小組全體人員簽字認可。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成員對評審報告有異議的,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按照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推薦成交候選人,采購程序繼續(xù)進行。對評審報告有異議的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成員,應當在報告上簽署不同意見并說明理由,由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書面記錄相關情況。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成員拒絕在報告上簽字又不書面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審報告。

第十八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成交供應商確定后2個工作日內,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成交結果,同時向成交供應商發(fā)出成交通知書,并將競爭性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隨成交結果同時公告。成交結果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lián)系方式;

(二)項目名稱和項目編號;

(三)成交供應商名稱、地址和成交金額;

(四)主要成交標的的名稱、規(guī)格型號、數(shù)量、單價、服務要求;

(五)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成員名單及單一來源采購人員名單。

采用書面推薦供應商參加采購活動的,還應當公告采購人和評審專家的推薦意見。

第十九條 采購人與成交供應商應當在成交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購標的、規(guī)格型號、采購金額、采購數(shù)量、技術和服務要求等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采購人不得向成交供應商提出超出采購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為簽訂合同的條件,不得與成交供應商訂立背離采購文件確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購標的、規(guī)格型號、采購金額、采購數(shù)量、技術和服務要求等實質性內容的協(xié)議。

第二十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活動結束后及時退還供應商的保證金,但因供應商自身原因導致無法及時退還的除外。未成交供應商的保證金應當在成交通知書發(fā)出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成交供應商的保證金應當在采購合同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金不予退還:

(一)供應商在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后撤回響應文件的;

(二)供應商在響應文件中提供虛假材料的;

(三)除因不可抗力或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認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應商不與采購人簽訂合同的;

(四)供應商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五)采購文件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除資格性審查認定錯誤和價格計算錯誤外,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組織重新評審。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發(fā)現(xiàn)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未按照采購文件規(guī)定的評定成交的標準進行評審的,應當重新開展采購活動,并同時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二條 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書發(fā)出后,采購人改變成交結果,或者成交供應商拒絕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成交供應商拒絕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采購人可以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原則確定其他供應商作為成交供應商并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也可以重新開展采購活動。拒絕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成交供應商不得參加對該項目重新開展的采購活動。

第二十三條 在采購活動中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終止采購活動,通知所有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并將項目實施情況和采購任務取消原因報送本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四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采購合同規(guī)定的技術、服務等要求組織對供應商履約的驗收,并出具驗收書。驗收書應當包括每一項技術、服務等要求的履約情況。大型或者復雜的項目,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驗收方成員應當在驗收書上簽字,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成員以及與評審工作有關的人員不得泄露評審情況以及評審過程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

第二十六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妥善保管每項采購活動的采購文件。采購文件包括采購活動記錄、采購預算、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響應文件、推薦供應商的意見、評審報告、成交供應商確定文件、單一來源采購協(xié)商情況記錄、合同文本、驗收證明、質疑答復、投訴處理決定以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采購文件可以電子檔案方式保存。

采購活動記錄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采購項目類別、名稱;

(二)采購項目預算、資金構成和合同價格;

(三)采購方式,采用該方式的原因及相關說明材料;

(四)選擇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的方式及原因;

(五)評定成交的標準及確定成交供應商的原因;

(六)終止采購活動的,終止的原因。

第三章 競爭性談判

第二十七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項目,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

(一)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二)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guī)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三)非采購人所能預見的原因或者非采購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四)因藝術品采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shù)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公開招標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招標過程中提交投標文件或者經(jīng)評審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供應商只有兩家時,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經(jīng)本級財政部門批準后可以與該兩家供應商進行競爭性談判采購,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jù)招標文件中的采購需求編制談判文件,成立談判小組,由談判小組對談判文件進行確認。符合本款情形的,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中規(guī)定的供應商最低數(shù)量可以為兩家。

第二十八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情形和第二款情形,申請采用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時,除提交本辦法第五條第一至三項規(guī)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fā)布招標公告的證明材料;

(二)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出具的對招標文件和招標過程是否有供應商質疑及質疑處理情況的說明;

(三)評標委員會或者3名以上評審專家出具的招標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的論證意見。

第二十九條 從談判文件發(fā)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

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者談判小組可以對已發(fā)出的談判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作為談判文件的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響應文件編制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者談判小組應當在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3個工作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談判文件的供應商,不足3個工作日的,應當順延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

第三十條 談判小組應當對響應文件進行評審,并根據(jù)談判文件規(guī)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