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標活動中涉及銀行業(yè)務事項的實務處理
招投標活動中有一些涉及銀行業(yè)務的事項,如提交投標保證金、換算外幣報價等。這些事項雖不涉及招標要求、投標方案等關鍵內容,但如果沒有妥善處理,也可能影響招投標活動的依法合規(guī)和公平公正。本文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結合評標實踐中出現的情況,對三種常見涉及銀行業(yè)務事項的實務處理進行了梳理和總結。
一、關于投標保證金從基本賬戶轉出
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規(guī)定單位銀行存款賬戶分為基本、一般、專用、臨時四類,其中基本賬戶是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的銀行結算賬戶。由于國家對基本賬戶的管理相對嚴格,每個單位只能在銀行開設一個基本賬戶,因此《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針對現實中存在的投標人開立不同的銀行賬戶為其他投標人提供保證金進行圍標串標等違法活動的情況,要求“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境內投標單位,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從其基本賬戶轉出”。
現金形式的保證金包括現鈔、銀行匯票、銀行匯款等形式,從基本賬戶轉出,就要求提取現鈔、轉出匯款的賬戶應當是投標人的基本賬戶;如以支票形式提交保證金,則支票存款賬戶應當是投標人的基本賬戶。因此在評標實踐中,如何判斷投標人提交的提現轉賬、辦理匯票支票等銀行業(yè)務憑證上的賬戶是基本賬戶,成為一個重要問題。我國目前對基本賬戶實行開戶許可管理,人民銀行會向企業(yè)核發(fā)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以下簡稱“開戶許可證”),因此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開戶許可證復印件,作為評標委員會判斷投標保證金是否從投標人基本賬戶轉出的依據。但是,開戶許可證復印件只是判斷投標保證金是否從基本賬戶轉出的一種依據,并不是法律要求投標人必須提交的材料(國家發(fā)展改革委組織編制的標準招標文件也僅要求附“基本賬戶開戶證明”,未限定是開戶許可證)。因此,如果投標人提交其他足以證明其投標保證金轉出賬戶是基本賬戶的材料,如人民銀行或開戶銀行蓋章的其他證明文件,評標時也不宜機械地僅以未提交開戶許可證為由認定投標保證金不符合要求并否決投標。
需要注意的是,中國人民銀行已宣布在2019年底前全面取消銀行基本賬戶開戶許可,不再核發(fā)開戶許可證,在這種情況下,招標文件如仍規(guī)定投標人必須提交開戶許可證復印件,明顯不合理。中國人民銀行2018年在江蘇泰州、浙江臺州組織開展取消開戶許可證核發(fā)試點,《試點取消企業(yè)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核發(fā)業(yè)務處理辦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企業(yè)無需領取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的,在辦理其他按規(guī)定需出具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的銀行賬戶業(yè)務時,應當向銀行(含試點地區(qū)以外的銀行)提供基本存款賬戶編號以替代原基本存款賬戶核準號使用。銀行應當通過賬戶管理系統(tǒng)查詢基本存款賬戶‘經營范圍’是否含有‘取消開戶許可證核發(fā)’字樣,核實人民銀行未向企業(yè)核發(fā)開戶許可證”。據此,基本賬戶開戶許可取消后新開立基本賬戶的投標人在投標時可以提交由其開戶銀行蓋章的在人民銀行賬戶管理系統(tǒng)查詢的基本賬戶信息截圖,以證明其保證金轉出賬戶是基本賬戶。
二、關于投標保證金的銀行保函替代
當前強調減少企業(yè)資金占用、減輕實體經濟負擔的政策導向要求鼓勵投標人采取銀行保函方式提交投標保證金。因此,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接受銀行保函形式的投標保證金。在招標文件編制和評標過程中處理銀行保函相關事項,應當主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對保函開立銀行的要求。投標保函實際上是引入銀行信用為投標提供擔保,為保證開立銀行的信用水平,招標文件可以對保函開立銀行作出一定的要求,如應為地市級以上銀行機構。實踐中,工農中建交等五大國有銀行基本是按省—地市—縣的行政層級設立分支機構,地市級以上機構為分行,以下機構為支行;股份制銀行、城市商業(yè)銀行等基本按地級城市設立分行,分行以下機構為支行。因此,一般而言,名稱為XX分行的才是地市級機構,但直轄市分行所轄的區(qū)支行,也屬于地市級機構。
二是對保函有效期的要求。《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因此保函如約定其有效期與投標有效期一致,就滿足法律要求,也基本能夠覆蓋截標后撤銷投標、無正當理由不簽合同、串通投標等觸發(fā)投標擔保責任的行為發(fā)生時間段。但考慮到投標保函還可能擔保提交履約保證金、繳納招標代理服務費等事項,而這些事項可能發(fā)生在投標有效期屆滿后,因此如果投標有效期偏短,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要求保函增加“如果投標人中標,本保函將在上述期滿后繼續(xù)生效,直至投標人提供符合合同規(guī)定的履約保證金和足額繳納招標代理服務費為止”的表述。
三是對保函條款的要求。為保證在索賠時開立銀行不會提出種種抗辯理由,招標文件最好規(guī)定保函中必須有表明銀行無條件地、不可撤銷地保證在收到付款要求后無追索地支付保函金額的意思表示。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獨立保函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法釋〔2016〕24號),獨立保函不屬于《擔保法》所規(guī)定的保證,開立銀行不享有基于基礎交易的抗辯權,只要受益人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單據,開立銀行就應當付款。鑒于獨立保函的這種付款便捷性,建議按照上述司法解釋第三條關于獨立保函認定標準的規(guī)定設置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保函格式,要求保函明確見索即付,載明據以付款的單據(如受益人出具的證明出現付款情形的文件)和最高金額。
三、關于評標時外幣金額的換算
在機電產品國際招標中,境外投標人可能以外幣報價,招標文件可以對投標人應具有的業(yè)績作出一定金額人民幣以上的規(guī)模要求,而投標人提供的業(yè)績可能是外幣計價的合同。在這些情況下,都需要將外幣金額換算為人民幣,從而涉及換算的標準、基準時間等問題。
在我國目前外匯管理體制下,外幣換算的標準有兩種:一是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每日計算和發(fā)布的人民幣對美元等主要外匯幣種匯率中間價;二是各商業(yè)銀行作為外匯經營者向客戶所報的各種外幣的現匯、現鈔賣出價和買入價,即一般所說的外匯牌價。不同銀行由于外匯頭寸、經營策略的差異,同種外幣的牌價是不同的,而且同一銀行的牌價在每個交易日內也會根據市場情況進行實時更新。由此可見,《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guī)定》第十八條“多種貨幣報價的,應當按照中國銀行在開標日公布的匯率中間價換算成人民幣”的規(guī)定實際上是不準確的,《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試行)》第六十條第三項“招標文件允許以多種貨幣投標的,在進行價格評標時,應當以開標當日中國銀行總行首次發(fā)布的外幣對人民幣的現匯賣出價進行投標貨幣對評標貨幣的轉換以計算評標價格”的規(guī)定才是規(guī)范準確的表述。
根據上述規(guī)定和實際情況,在機電產品國際招標中,外幣報價的換算標準應當是開標當日中國銀行總行首次發(fā)布的外幣對人民幣的現匯賣出價;而在不屬于機電產品國際招標的依法必須招標項目中,如接受外幣報價,根據《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guī)定》的立法原意,其換算標準應為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在開標日發(fā)布的匯率中間價;如招標項目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范圍,外幣報價的換算標準可以由招標人自主確定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既可以是匯率中間價,也可以是某家銀行的現匯賣出價或買入價(執(zhí)行招標結果的資金往來一般都采取匯款方式,基本不可能直接支付現鈔,因此以現鈔賣出價或買入價作為換算標準與實際需求不符,不建議采用。此外,招標人需要向銀行購匯以支付外幣報價的合同價款,而購匯的價格是現匯賣出價,因此筆者認為以現匯賣出價為換算標準更為符合實際需要)。
換算的基準時間也要分情況處理。對于機電產品國際招標和其他接受外幣報價的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由于相關規(guī)章做出了明確規(guī)定,基準日只能是開標日;對于其他項目,招標人可以自主選擇其他時間,如招標公告發(fā)布日、開標日前X日等作為基準日。此外,《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guī)定》《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試行)》等關于外幣換算的規(guī)定都是針對價格評審的,換算結果僅用于進行價格排序和計算價格評審得分,因此,如果評標中對外幣報價進行換算不是用于價格評審(如招標文件規(guī)定了人民幣計價的最高限價,需要換算外幣報價以判斷其是否超限價,或招標文件規(guī)定了人民幣金額的業(yè)績要求,需要判斷外幣計價的合同業(yè)績是否滿足),這種換算就不必遵循上述規(guī)章規(guī)定。而且實踐中投標人基本不可能在開標日才確定投標報價或決定使用哪些業(yè)績投標,要求其在依據不確定的情況下編制一個不超限價的報價或提供一個滿足要求的業(yè)績,明顯不合理,也不現實。筆者認為,對于上述情況下的外幣報價換算,應以招標公告發(fā)布日等編制報價時換算標準已經確定的時間為基準日。此外還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商業(yè)銀行外匯牌價實時更新,因此如采取外匯牌價作為換算標準,則換算時間點不僅要明確是哪一天,還要像《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試行)》那樣,進一步明確具體的時間點。
作者:王 赟 遲偉豐 張家琪
作者單位:國網物資有限公司
來源:《招標采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