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定工程項目投標聯合體的資質?
某施工招標項目施工單位應同時具備建筑工程總承包二級資質和市政工程總承包二級資質兩項資質。該項目接受聯合體投標。評審時,評標委員會發(fā)現:有一家投標聯合體的兩個成員各自只滿足其中一項資質要求。聯合體協議中寫明,由具備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的成員負責建筑工程施工,由具備市政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的成員負責市政工程施工。
該投標聯合體是否符合要求?《招標投標法》規(guī)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是不是指聯合體成員各方都要滿足本項目要求的兩項資質條件?
解析:《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該法條第二款同時規(guī)定:“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guī)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guī)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guī)定的相應資格條件?…”關于這一規(guī)定的理解,應把握以下兩點:
一是投標聯合體應當具備相應能力或資格條件。本項日可以由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組成一個聯合體,由不同單位組成的投標聯合體,投標聯合體的資質條件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
二是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相應能力或相應資格條件。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 “均應當具備”應與“相應能力 (或相應資格條件)”結合起來一并閱讀和理解,即該法條要求的是,聯合體各方都要滿足自己所承擔的那部分工作內容所要求的資質(或資格)條件。此外,從合理性角度分析,要求不承擔建筑工程施工任務的企業(yè)具備建筑施工資質是不合理的;同樣的道理,要求不承擔市政工程施工任務的企業(yè)也應具備市政資質,也屬于不合理要求。此處“相應能力” 指的就是聯合體協議中約定的聯合體各方承擔的任務的履約能力或者資質要求。
綜上,聯合體各方都具備各自所承擔的那部分工作內容的相應資質即可。結合案例背景,本項目投標聯合體成員當中的任意一方,都無須同時兼具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和市政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兩項資質,只需具備聯合體分工協議中各自承擔的那部分工作內容要求的資質即可。本例投標聯合體的資質條件滿足該項目招標文件的要求。
來源:中國招標公共服務平臺